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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狗进商场 顾客保安起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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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18: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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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闻在线网2月14日消息(记者马永平报道)2月7日,杨先生携带小狗在昌吉商场购物时,被保安拦住并要求其将狗带出门外,否则不准进入,双方为此发生了冲突。    杨先生告诉记者,商场门前没有设置“不准带狗入内”的警示牌,而他要求商场出示有关规定,保安又拿不出来。当天双方发生冲突之后,商场报了警。当事保安说:“民警到现场后表示,他们只管治安案件,至于顾客能否携带狗进入公共场所,已超出了其职权范围。”
    商场随后找到了2006年10月昌吉市出台的《昌吉市宠物管理暂行规定》,想以此为依据,将此事交由执法部门处理,但发现该规定并没有说明具体该由哪个部门受理。
    记者了解到,《昌吉市宠物管理暂行规定》上确实写明不准携带宠物进入医院、商店、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对违反规定的饲养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然而究竟该向哪个部门举报,却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说明由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负责。
    昌吉市建委法规科科长姚勇斌解释说,《昌吉市宠物管理暂行规定》对宠物的管理中规定:宠物咬伤人由公安部门管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由环卫局受理;至于商场、电影院等公共场所,需要管理方自行劝阻。
    “不准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如同一个道德公约一样,即使没有出示相关规定也应该在别人提醒后遵守。如果遇到宠物携带者不听劝告的,应该视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由辖区警方处理。”姚科长说。
    据了解,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杨先生和商场已经和解了。受理案件的民警提醒,如果市民遇到类似情况,首先报警,警方可视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进行制止,避免矛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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