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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元赏金“悬”后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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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13: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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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丢了皮包 广播悬赏寻找 捡包人上法庭 被判无偿奉还    1996年,王云辉下班时不慎将自己的皮包遗失。为了找回遗失物,王云辉打印了约20份寻物启事,张贴于街头和遗失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上,并在广播电台播出,均明确表示:“如有拾到包者,愿酬谢人民币1万元;有提供线索者,愿酬谢人民币3000元。”
    董仁帅拾得该皮包,双方就酬金一事协调不成,董仁帅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原告将拾得物归还被告,被告按约给付原告酬金1万元。王云辉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关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规定,认为遗失物的拾得人负有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法定义务,没有向遗失人请求报酬的权利,故判决驳回董仁帅的诉讼请求。
    【相关案例】
    主人汇来钱 小狗才归还
    小张的小狗丢失,在公园附近的布告栏贴了寻狗小广告,留下了联系电话,并表示“必有酬谢”。广告贴出后,他接到一个自称是捡到小狗的人打来的电话,称小狗被收留期间患病花了不少治疗费,还怕小张反悔不给钱,让小张先向指定的账户里汇钱才行。
    提前用上《物权法》……
    归还失物是否应索赏?
    【相关法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除外。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侵占遗失物
    【生活解释】你的东西被偷走,窃贼留下自己使用;悬赏后,窃贼看到广告来归还失物,想领取报酬不可能。
    【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如果按照《物权法》,董仁帅捡到皮包后通知了王云辉,并未违反拾得人的通知或者上交义务;根据物权法规定,王云辉负有向拾得人董仁帅支付许诺悬赏金的义务。
    案例二中,按照《物权法》,拾到小狗的人在保管小狗期间,为给小狗治病,所花费的治疗费用小张应该承担。不过,拾到小狗的人应该先将小狗交回,并出具为小狗看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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