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宠物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638|回复: 0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养犬条例 宠物狗伤人两次将被没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0-15 18: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晨报讯 每户限养一条狗,禁止市民养大型狗,这些修改内容被正式写入了表决稿中,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了《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有望很快施行。相比一审时的草案,《条例》在具体处罚条款上有所调整,最低罚款额调低为20元。  不办狗证将被罚300 1000
  根据该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对个人可处以300 1000元的罚款。此外,逾期不办理饲养犬只登记证延续、变更、注销手续或者遗失狗证不及时补办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 200元的罚款。
  违法遛犬最少罚20元
  如果在重点管理区内,下列行为将面临罚款: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内遛犬;携犬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未按规定采取约束措施;携犬出户未挂犬牌或束犬链的;虐待、遗弃所养犬只;携犬进入禁止入内的公共场所;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对这些行为,条例给出了酌情处罚的规定,原来规定的对个人可一律处以200 1000的罚款,修改为对个人处以20 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饲养犬只登记证,处200 1000元的罚款。
  狗狗伤人两次将被没收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经批评教育逾期不改的,将被没收犬只,并可被处以500 2000元的罚款。个人养狗超过1只并逾期不改的,将被公安机关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犬只伤害他人两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可没收犬只。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访问本页请
扫描左边二维码
本网站声明
本网站所有内容为网友上传,若存在版权问题或是相关责任请联系站长!
站长电话:13976351999    站长联系QQ:713767   
站长微信:13976351999
请扫描右边二维码
www.pet86.com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中国宠物论坛

GMT+8, 2025-5-9 12:12 , Processed in 0.011875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海南犬业协会

© 2001-2020 中国宠物论坛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