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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帮人看宠物狗转托丢失理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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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2: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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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人于某养有一只价值近万元的宠物狗,2006年9月因单位安排她去外地学习3个月,便与邻居周某协商,请其帮忙照看,并给付其1500元费用(其中500元为报酬)。周某接受委托后照看了2个多月,其朋友李某到其家见到这个宠物狗很喜欢,周某当时要装修房屋,便请李某帮忙带回照看。可李某在带狗外出玩耍时不慎将狗丢失。     于某回来得知后,要求周某赔偿。周某要于某找李某赔偿。因双方协商未果。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周某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未经于某同意,擅自转托他人看管宠物狗导致丢失,具有明显的过错。经相关部门认定及于某出示的购买宠物狗凭据,法院认定于某的损失为8000元,遂判决周某赔偿于某8000元。
★法理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损失。周某接受于某委托有偿看管宠物狗后,双方的委托合同依法成立。
    周某在不存在“紧急情况”下擅自将宠物狗转托朋友看管,导致宠物狗丢失,对造成于某的损失存在过错。《合同法》第406条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于周某受托系有偿行为,即使是转托人李某造成宠物狗丢失,依法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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