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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躲狗摔亡狗主人赔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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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9: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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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杜俊岭 实习生 王雯) 本报今年1月份曾报道,18岁的女青年翠翠(化名)因躲狗追咬爬到栅栏上,不料栅栏突然断裂,翠翠被摔成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翠翠父母随即起诉狗主人及栅栏设置单位,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狗主人赔偿原告7万余元。   今年1月19日晚6时许,朱麦萍和女儿翠翠去西安市西北一路56号院还三轮车,刚走进院子,就有只狗追翠翠,为躲狗扑咬她爬上了栅栏。由于铁栅栏年久生锈,翠翠抓住的两根栏杆折断,其落地摔伤造成颅脑开放性损伤。翠翠在西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7天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翠翠父母随即将狗主人张俊长及管理栅栏的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狗主人张俊长认为,其所养宠物在家中圈养,没在公共场合袭击翠翠,故与翠翠的死亡无因果关系。畜产公司则认为,设置防护栏是为防止自行车和财物被盗情况发生,任何个人都无权使用和攀爬,翠翠死亡与公司无关,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俊长对其饲养的狗管理不善,导致翠翠躲避狗扑咬攀爬铁栅栏,铁栅栏栏杆断裂使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翠翠的死亡,狗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因翠翠事发时已满18周岁,应具备安全防范意识,躲避狗扑咬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充分,致其不慎死亡,亦承担一定责任。畜产公司为预防居民区财产丢失,设置的铁栅栏属非公共场合的公共设施,铁栅栏年久失修不属法律范畴的安全隐患,故对翠翠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莲湖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判决,被告张俊长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恤金共计73378.85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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