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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被咬致眼球摘除 主人获赔损失6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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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9: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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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频道8月28日消息: 两狗相争,大狗将小狗咬伤,最终造成了小狗左眼球被摘除。日前,闵行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大狗主人潘先生赔偿刘先生宠物狗被咬伤的医疗费6705元、赔偿交通费280元的协议。     本案主角是刘先生和潘先生。配角是两位主角各自所有的宠物狗。刘先生的宠物狗品种是巴哥,属小型玩赏狗,体重在8公斤左右,狗龄9年。潘先生的狗是金毛猎犬,属英国巡回猎犬,是中大型狗,体重35公斤左右,3岁。
    今年6月11日下午5时许,巴哥在刘先生母亲的牵引下,来到居住地龙茗路1897号小区的大门口,刘母在和门卫聊天。没有想到的是,门口突然冲进来一条大狗,见到巴哥就像见到了仇人。瞬间就朝小狗扑了过去。双方主人紧急“叫停”,却为时已晚。巴哥已经血流满面,受伤不轻。
    医生诊断后,认为巴哥左眼的恢复已无可能,只能做眼球摘除手术。刘先生共计用去了医疗费6705元,交通费738元。由于在居委会调解不成,刘先生将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上述医疗费、交通费。
    法庭上,刘先生十分难过,他说:“为了治疗,巴哥打了一个星期的吊针,住院3个星期。”潘先生则解释道,当时本人不在场,猎犬是在宠物店接受服务后由工作人员送回,途中就发生了两狗对咬的事件。这两只犬在年初时就打过一次架,因都没有受大伤,所以主人互相也没有追究责任。潘先生指出,刘先生的巴哥许可证的控养地不在龙茗路,是在报春路。刘先生把狗长期养在龙茗路,不符合控养的规定。
    针对潘先生的辩解,刘先生的姚律师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大狗咬小狗的事实可以认定。由于两只狗体形有很大差别,所以不论事发经过如何,发生了损害结果,潘先生都要承担责任。针对“控养”,姚律师称,狗实际上没有住所,许可证上的住址是主人的住址而不是狗的住所,控养也不意味着狗不能走动。控养不等于圈养,许可证地址在报春路,并不影响狗跟随主人刘先生到龙茗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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