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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乘客抱宠物狗上公交车 司机可拒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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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8: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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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半岛晨报消息 司机甩站、骂人将被责令改正,并脱岗接受培训;乘客抱狗、赤膊、醉酒上车将被“拒载”。《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已开始实施。这部法规取消了对司乘人员、乘客不文明行为的罚款,以批评教育代之。值得一提的是,该法规不仅更全面地维护乘客权利,也明确了乘客的八项义务,对错误行为拒不改正的乘客,司乘人员可拒绝提供服务。
  态度不好要接受“再教育”
  2008年伊始,大连市公交集团汽车五分公司举行了一场特殊的誓师大会,一线驾驶员、维修工、调度员及车队长代表宣誓,要使走进车厢里的“老客”们宾至如归。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将在全体员工中开展一次短距离优质服务竞赛活动。竞赛将持续至2月15日,旨在将司乘人员对乘客的“生、硬、冷”态度彻底杜绝。竞赛对驾驶员、维修工、调度员等各个岗位的员工制定了严格的考核细则,将评选出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及冬运“最佳奉献奖”。
  汽车五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竞赛是希望在《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对司乘人员服务态度进行一次“再培训”,营造更加安全、准点、整洁、舒适的乘车环境。“新法规中,司乘人员发生不文明行为将不再被罚款,代以批评教育。”该负责人说,这一人性化的改变对一线驾驶员的从业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态度不好而接受“再教育”,对司机来说很不光彩,因此约束的效果比罚款好得多。
  司机要协助救治发病乘客
  “此前的法规中,司乘人员如有不文明行为将受到5元、10元等小额罚款。”市客管处相关负责人说,这种象征性的惩罚在新法规中被抹除。
  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对公交司乘人员服务有12条明确规定,包括:按照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做到人、车、证相符,并接受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的查验;衣着整洁、仪表大方,按规定佩戴服务标志;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语言文明,积极疏导乘客,为老、幼、并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按照规定的站点安全停靠,不得滞留站点候客或者越过站点甩客……规定中还提出,司机发现乘客突患疾病,有义务协助做好救治工作。
  这12条规定中,除“未按规定携带证件,人、车、证不相符”会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之外,违反其他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接受培训。
  乘客“不讲究”将被拒载
  对于“不讲究”的乘客,如“膀爷”、醉汉以及抱着宠物狗上车的乘客,司乘人员可依据新条例劝说改正,拒不改正者将被拒载。在条例第三十六条中,明确了乘客应当遵循的八大规定,包括:(一)在站台依次排队候乘,主动请老、幼、并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先下先上并让座;(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三)不得携带犬类禽类等动物;(四)不得携带重量超过三十公斤,体积超过零点二五立方米,物品占地面积超过零点五平方米、长度超过一点五米的物品;携带物品重量超过二十公斤、不超过三十公斤,体积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不超过零点二五立方米的,应当另行购票;(五)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看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无人引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六)乘车时不得躺卧、占座或者蹬踏座位,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七)主动购票、刷卡,或者出示免费、优惠乘车证件,接受司乘人员的查验;(八)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市客管处介绍,在过去的法规中,乘客有不文明行为也会被罚款,但实际执行起来很难。新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上述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对未按照规定支付车费的,经营者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首席记者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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