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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犬猫检疫执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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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 23:04: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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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八十八防检二字第八八○二○○三四号函订定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八九)防检二字第八九一五五八○二三号函修订
 
一、为落实执行输入犬猫检疫,防杜国外狂犬病入侵,并维护我国人畜安全,特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输出入检疫物之检疫规定订定本执行要点。
二、狂犬病非疫区及疫区之认定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动物传染病非疫区及疫区之国家(地区)”表办理。
三、凡欲输入犬猫进入台湾地区者,其输入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称申请人),应于犬猫起运前二星期,向输入地之本局所属各分局申请核发“进口同意文件”,自疫区输入者,并经安排隔离检疫厩位后,始得输入。
四、申请输入犬猫时,申请人应检附下列文件: 1. 兽医师签发之健康证明书,需注明
2. 犬猫全身彩色相片4×6吋一式四张。
3. 申请人护照或身分证影本。
( 以上文件不符或狂犬病预防注射超过有效期限(如本要点九)不受理申请。) 
 
五、犬猫到达海港或航空站时,应检附“进口同意文件”、输出国政府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及航运公司提单(B/L)依法申报检疫。未检附输出国检疫证明书正本者,退运或扑杀销毁。 
六、自狂犬病疫区进口之犬猫,视为可疑动物,经查验该动物与输出国政府核发之检疫证明书内容相符,犬猫之预防注射有效,送往本局指定隔离留检场所实施二十一天之隔离检疫,并于输入后七日补强注射狂犬病疫苗一剂,经留检认无疫病嫌疑者,始得放行。未附“进口同意文件”者或检疫证明文件所载资料内容不全者,得延长隔离一周至一个月,必要时再予延长隔离时间 。 
七、自非狂犬病疫区进口之犬猫,检附输出国政府动物检疫机构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加注下列证明内容:
1. 犬猫健康情形良好。
2. 输出国过去六个月未发生狂犬病病例。
3. 犬猫在输出国出生或饲养六个月以上。
( 检疫证明书内容不符合上述条件者,比照自狂犬病疫区输入犬猫之规定办理。) 
 
八、自非狂犬病疫区进口之犬猫,经查验该动物与输出国政府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内容相符,犬猫之预防注射有效,现场诊查确认为健康者,签发检疫证明书后即予放行。但临床检查发现可疑者、未附“进口同意文件”者或检疫证明文件所载资料内容不全者,应留检或比照自狂犬病疫区输入犬猫之规定办理。
九、输入之犬猫其预防注射有效期间系指疫苗注射后超过三十天至一年以内。自非疫区输入之犬猫经查未在注射有效期间内进口者,应依本要点第六点办理隔离检疫。 
十、自非疫区输入之犬猫,若在运输途中经由狂犬病疫区转运者,视同疫区输入,比照本要点第六点规定办理。
十一、犬猫自港口或航空站运至指定留检场所,应由检疫机关派员押送,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负担相关运送费用。 
十二、经放行之犬猫,应由检疫机关将有关资料函送饲养所在地之县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或院辖市之家畜卫生检验所继续追踪检疫六个月。 
十三、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仍依现行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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