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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可不允许随着性子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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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9 19:36: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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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是《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的第一天。昨日上午,记者走入街头、小区探访,发现很多养犬市民已开始自觉遵守条例,公园、绿地等禁止遛狗的公共场所见不到一个遛狗的人。但在街上遛狗时不拴链子、养大型犬和不及时清理宠物狗粪便等现象依然存在。
  现场一:公园绿地不见狗踪
  昨日6时许,在长安公园内,随处可见晨练的人们,但记者在公园转了三圈也未见有市民带着宠物狗。公园东门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公园内禁止携带宠物,大多数市民都很遵守这个规定。有个别人想带宠物狗进公园,这些人走到门口就被工作人员劝走了。 昨日16时至18时,记者在欧韵公园蹲守两个小时,未发现有人携带宠物狗。
  提醒:新条例规定:市内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县(市)、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备案制度。
  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电影院、体育场馆、游乐场等不宜进入的公共场所。同时,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
  现场二:遛狗不拴链吓人一跳
  “啊!”昨日早晨8时许,家住尖岭小区的刘女士出门准备上班,刚踏上楼梯台阶,就见一黑色的庞然大物猛地蹿上楼梯,仔细一看,原来是一条大狼犬。“有半米多高,一米多长,特吓人。”刘女士被吓得呆在楼道里一动不敢动,还没来得及喘口气,又有两条差不多大小的黄色大狗跑上楼来。约半分钟后,狗的主人才踱步上楼。“这些狗都没拴着链子,跑得很猛。我们是成年人都吓成这样,万一碰到孩子呢?”刘女士很气愤也很担忧。
  提醒: 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准养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
  现场三:一条大狗沿街“散步”
  昨日11时许,联盟路,两条长近一米的大狗“悠然”地在人行道上“散步”,由于没有拴着狗链,它们显得很“自由”,随意翻着街边的垃圾箱,不时还向路中间猛跑两下。见到如此凶猛的大狗,旁边的行人纷纷停下或绕开。
  提醒: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一)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二)大型犬。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犬只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现场四:个别街道上有狗粪便
  昨日15时许,记者沿育才街步行了一千米共发现5堆狗粪便,有的在便道上,有的在街道两旁的树下。一位路人介绍,每天早晨有很多市民遛狗,狗排便后,有的主人负责任马上就清理了,可是有的人牵着狗就离开了。
  昨日16时许,在富强大街与槐中路交叉口,一位环卫工人介绍,每天清扫时,总会见到几堆狗便,处理起来非常不容易,希望市民看好宠物狗。
  提醒:《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处理。 违反这项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可处以50元罚款。
  现场五:有的一人养着两条狗
  昨日下午,一名中年女性在棉三宿舍区牵着两条狗,据这位女士介绍,大狗是小狗的妈妈。她说,一直想把小狗送人,还没有找到人家。
  提醒:新规实施后,市区内一家不许养两条狗,小狗在出生90天后要送人,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关注新规亮点:
  一:不得遗弃宠物
  过去很多养狗的市民,养了一段时间不喜欢了,就打骂、虐待狗,甚至将狗遗弃,新《条例》实施后,这种做法就不允许了。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否则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这意味着狗的权利第一次得到关注。
  二:人被咬后养犬者要立即将其送医院
  过去要求养犬者上保险的条款,如今改成了将被咬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犬只干扰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三:“咬人狗”建立“违法档案”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异动记录档案和养犬人违法记录档案,设立违规养犬举报电话,对异动记录超过两次的犬只,可以予以暂扣。
  所谓“异动”,是指狗不安定,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咬人。一旦狗咬了人,警方要对这只“涉案”狗进行登记。如是“累犯”,将被公安机关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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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9 19:37: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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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9 19:39: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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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9 19:40: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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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0 10:45:56 | 只看该作者
:Smilies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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