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宠物猫-pet86宠物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063|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北京市犬类防疫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6-4-3 09:2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发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制犬类传染病及人畜共患传染病,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市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饲养的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犬类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

第三条:经批准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前,必须持公安机关批准养犬的有关文件,携犬到所在地区、县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犬的健康检查和注射狂犬病疫苗;经批准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内养犬的,携犬到市畜牧兽医总站进行犬的健康检查和注射狂犬病疫苗。

第四条:对经健康检查合格并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由畜牧兽医机构发给《犬类健康证》和《犬类免疫证》。

对患有下列犬类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的犬, 畜牧兽医部门不发给《犬类健康证》和《犬类免疫证》。

狂犬病、炭疽、伪狂犬病、犬瘟热、犬传染性肝炎、犬细小病毒病、犬结核病、钩虫病、旋毛虫病、绦虫病、弓形体病和钩端螺旋体病以及新发生的犬类传染病。

新发生的犬类传染病,由市畜牧兽医总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每年在向公安机关办理养犬注册前,必须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机构进行犬的健康检查和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当年度的《犬类健康证》和《犬类免疫证》,6个月后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机构进行第二次免疫注射,并由畜牧兽医机构在《犬类免疫证》上进行登记。

第六条:犬伤人后,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将犬送市公安局设立的犬类留检所隔离,由畜牧兽医机构负责临床观察1个月,对发现有狂犬病症状的犬,立即予以灭杀,并进行深埋或者焚化处理。

第七条:发生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机构并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疫点、疫区,进行封锁、隔离、消毒、捕杀和紧急接种疫苗等综合防制措施。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犬类养殖、屠宰及其产品(包括犬胴体、头、爪、内脏、皮毛等) 销售等经营活动, 以及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包括柜台) 、医院, 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兽医卫生标准,并向市畜牧兽医总站申请核发《兽医卫生合格证》。

第九条:开办犬类医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院落和完备的排污设施;

    (二)有常规的诊疗器械和设备;

    (三)有诊疗室和病犬隔离室;

    (四)主治兽医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有完善的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

第十条:从事犬类养殖、屠宰及其产品销售,以及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包括柜台)、医院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兽医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兽医卫生检疫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检疫、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2#
 楼主| 发表于 2006-4-3 09:23:47 | 只看该作者
经验借鉴!!!
个位GG的主人注意啦,到宠物店去应当了解他们的资质!!!
为GG找一个好大夫喔!!!
3#
发表于 2006-4-3 22:18:35 | 只看该作者

说的也是

4#
发表于 2006-5-13 19:35:34 | 只看该作者
专业支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访问本页请
扫描左边二维码
         本网站声明
本网站所有内容为网友上传,若存在版权问题或是相关责任请联系站长!
站长联系QQ:7123767   myubbs.com
         站长微信:7123767
请扫描右边二维码
www.myubbs.com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pet86宠物论坛

GMT+8, 2024-4-26 02:50 , Processed in 0.019309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高考信息网 X3.3

© 2001-2013 大学排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