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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养狗费用降低 "限制养犬"向"规范管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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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1: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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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的如何规范养狗问题,有了最新进展。昨天,《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对养狗的管理思路,由原来的“限制养犬”向“规范管理”转变,力求在保障不养狗市民权益的前提下,兼顾养狗市民的喜好。
    1996年昆明颁布实施《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11年过去了,狗狗“黑户口”比例居高不下,狗伤人、扰民事件时有发生。与1996年颁布实施的《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相比,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有了很大变化,也更加人性化。其中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养狗费用将大幅度降低。
    “一年多来,我们对《条例(修订草案)》已经修改了31次。”市公安局副局长马闻表示,新规审议通过后,市政府还将明确养狗的管理费等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养狗管理费将在原有基础上大大下调。
    马闻说,11年的实践表明,原来想用“高门槛”限制养狗的效果并不理想。为了在养狗者、不养狗者和维护公共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好的结合点,在保障不养狗者权益的前提下,兼顾养狗者的喜好,新规修订领导小组展开了大量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召开了一次听证会、6场座谈会。大家基本达成共识:养狗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丰富生活的一部分,但养狗不能干扰他人生活,损害他人利益。
    马闻说,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养狗的注册登记费和管理费将会大幅下调,但具体标准还在制定中,并需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昆明市还将设立犬只留检所,凡是流浪狗、被遗弃的狗,都可在这里接受治疗和看护。
    马闻还透露,根据其他地区的经验,成立一个专门的犬类治安管理部门非常有必要,如北京就在公安局下设立了这个部门。昆明市也将借鉴这个经验,成立专门的犬类治安管理部门。
  草案摘录
    植入芯片才能办证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对于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识别芯片后,才能到公安机关领取《养犬登记证》。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0日内携犬到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免疫证》。
    养狗者不得遗弃所养的狗,否则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主城区禁养烈犬
    重点区域禁止饲养烈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据介绍,区域的划分将由市政府决定,初步确定的重点区域包括主城规划建成区和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
    此外,重点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养犬人不得将一般区域内饲养的犬只带入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内也不得设置犬只养殖场所。
    不得领狗狗乘公交
    相信不少市民都曾目睹或亲身体验与狗同车乃至同席的尴尬,新的养狗规定实行后,这样的画面将大大减少。《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不得携犬上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要先征得司机的同意,还要为狗戴上嘴套或者将其装入袋或笼中。带狗外出时,还要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排泄物。
    养狗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损坏公共设施、破坏环境卫生。同时,在重点区域内,个人饲养的狗只在养狗人的住所内饲养,带狗外出,要为狗拴狗链、挂狗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
    一旦犬只伤害到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并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同时要承担医疗费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拒绝宠物狗
    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不能携犬进入。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餐饮场所;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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