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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让苏州的法制更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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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7: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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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年来,苏州市的地方性法规陆续出台,让许多具体问题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昨天,三位来自法律界的人大代表在谈到人大的立法工作时这样说。   三位代表都是商报律师团的成员,长期的法律实践让他们对此更有体会。就职于苏州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顾秦华代表说,国家法律是从全国适用的角度来进行制定的,但由于全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又不平衡,许多地方都出现了仅靠国家法律无法处理的新问题,因此,苏州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顾秦华说,前不久他曾接到一个案子,是吴江一住宅区的部分住户,在入住后发现小区内部配套的污水排放设施不完善,联合要求开发商退房,该案当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担任原告律师的他注意到,《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内部应该配套完善的污水排放设施,据此,他与开发商进行了沟通。对方看到这样的依据,立刻答应协商,并答应了完善设施的要求。   来自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的邹杏明代表告诉记者,几年来,苏州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他印象最深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是《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原先没有法律法规可依,苏州的犬只管理一度处于混乱状态,市民被狗咬伤的现象屡见不鲜。条例出来后,以上现象明显好转了。曾经有些不给爱犬接种疫苗、不去办证的市民找到他,询问公安机关有无权力暂扣他们的狗,邹杏明当即摊开《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告诉他们不给狗狗接种疫苗、不去办证的做法是违法的,公安机关暂扣狗狗是依法办事,完全正确。听了邹杏明的解释,许多人连忙去为狗狗接种疫苗、办证了。   身为苏州少平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杨少平代表同样说,苏州自1993年取得地方立法权后,相继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法规,这就为律师处理案子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依据。他说,以2005年1月1日施行的《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为例,原先由于无法可依,学生在家自杀身亡、回家路上遭绑架撕票,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等法律问题不仅困扰着学校,也让律师们不知所从。这一条例对此有非常细化的规定:“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或者离校后又自行返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他就运用这一条例打过几场官司,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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