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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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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9 09:34: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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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或者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放心肉农牧、工商、卫生、税务、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农牧、环境放心肉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农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书面征求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书面决定。在山东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定点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全省设放心肉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cgsdyf2528258。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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