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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区养犬有了“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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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3:42: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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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网河南视窗讯 平原晚报报道:记者昨日获悉,为促进新乡市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市政府日前发布《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从今日始,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并责成市公安局、畜牧局、工商局、城管局具体负责实施。

 《通告》指出,公安机关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违规养犬破坏环境卫生、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伤害他人的案件查处,组织力量对市区内的流浪犬、无主犬、在型犬实施捕杀,依法查处犬只饲养人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公安职责范围内养犬管理问题的咨询、解答,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履行政府《通告》明确的各项公安职责任务,加强与城管、畜牧、工商等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组织开展好新乡市养犬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特勤支队负责公安机关在市区主次干道、游园、休闲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养犬管理工作。市区公安派出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各自辖区为界,对居民群众以及单位养犬情况进行摸底统计,登记造册,依法查处犬只扰民问题。对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公园、学校、医院、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派出所、交巡警部门对养犬人进行制止、警告,或依法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驱使犬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至15日的拘留,并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犬只吠叫影响他人休息的,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必要时应将犬只送离居民聚居区。

 市城管局作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犬只出户时的便溺清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犬只出户时的便溺清除和管理工作,并对此实行目标管理。广场、开放式游园被犬只粪便污染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携犬人即时清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有效管理。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烘便应立即清除,不及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整改,并依法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如发现犬只破坏市容卫生行为的,市民可予以举报。

 市畜牧局负责对市区内犬只实施免疫接种、抗体检测和免疫证明以及犬只免疫牌的发放。养犬户携带犬只(及犬只两张二寸照片)到所在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就近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登记,进行血液及全身检查后,注射狂犬疫苗,发给统一印制的犬类免疫证和犬类免疫牌。犬主根据免疫证上的免疫时间,每年免疫1次,以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集中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时间。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只免疫和犬用疫苗的经营,其所发放的免疫证明一律无效。狂犬病免疫注射费、抗体检测费及今年集中免疫办证时间,见以下有关文件。

 在市区内开办犬只交易市场,应当经市公安局、畜牧局、城管局和工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设立。对进入合法市场交易的犬只,须经市场所在地动物防疫人员查验犬只免疫证明有效并检疫无病,方准进入市场交易。对无证照进行犬只经营活动的,由辖区工商局会同公安、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在市区内从事犬类诊疗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诊疗仪器、设施等条件,经区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验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在市区举办犬类展销活动的,须先向辖区公安部门申报,由公安部门会同同级畜牧、兽医部门审查同意,报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展销会登记后方可举办。未经审批、登记,擅自设置犬只交易市场或犬类养殖场所,开办犬类诊疗机构或经营的,由各级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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