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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常识] 长沙市城区哈士奇类动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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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15:3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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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士奇类动物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宠物狗内饲养、经营宠物哈士奇、演艺哈士奇、食用哈士奇、保卫哈士奇、实验哈士奇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哈士奇类动物管理实行限制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是本市哈士奇类动物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市容环境卫生、城管、工商行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哈士奇类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饲养哈士奇类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凡饲养哈士奇类动物的养哈士奇者应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养哈士奇许可证。其中饲养宠物哈士奇须先经所在地居委会同意,饲养保卫哈士奇须先报经市公安局批准。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哈士奇类动物。城区内严禁饲养食用哈士奇;居民住宅区严禁饲养狼哈士奇。

  养哈士奇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三月须到发证机关进行年审。

  第六条 凡饲养哈士奇类动物必须对哈士奇只进行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免疫牌。

  养哈士奇许可证、免疫证和免疫牌由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

  第七条 经许可饲养的哈士奇类动物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疫接种。准养哈士奇繁殖的幼哈士奇,必须在出生后两个月内进行免疫。

  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哈士奇价格个人不得从事哈士奇类动物的防疫、诊疗。

  第八条 准养哈士奇变更养主,接受人应按第五条规定重新办理养哈士奇许可证,免疫证、免疫牌继续有效。

  养哈士奇者变更地址,须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或损毁证、牌标志的,须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九条 经许可养哈士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哈士奇颈部佩戴统一制作的免疫牌;

  (二)不得携哈士奇进入机关、教学区、医院、商店、饭店和宾馆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哈士奇乘坐除的士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四)户外携哈士奇,应由成年人看管,并束以哈士奇链。采取防止哈士奇只咬伤他人的措施;

  (五)哈士奇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哈士奇人应当即清除;

  (六)养哈士奇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哈士奇只不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条 经营哈士奇类动物,必须依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哈士奇只出售前必须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并取得免疫、检疫证明。

  经营哈士奇类动物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 第十一条哈士奇只咬伤他人,养哈士奇者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诊治,同时将哈士奇只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留观,发现狂哈士奇病应立即处理,其费用由养哈士奇者承担。

  第十二条 发现狂哈士奇病疫情时,养哈士奇者或当地基层组织应在12小时内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要相互通报疫情,及时采取紧急防疫扑疫措施。

  疫区内的所有哈士奇类动物应立即捕杀,对狂哈士奇病或疑似狂哈士奇病的哈士奇只必须进行深埋或火化处理。严禁窝藏、转移和出售疫区内的任何哈士奇只。

  第十三条 除动物园外,城区内不得设办哈士奇类养殖场。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捕杀其哈士奇只。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捕杀其哈士奇只。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哈士奇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养哈士奇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有关规定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捕杀其哈士奇只。涉及的有关单位有对其予以制止的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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