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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在宠物俱乐部训练时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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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19:24: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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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先生将家养的一条金毛犬“吉利”送去宠物俱乐部训练,不料爱犬在训练中猝死。心痛之余,郑先生将宠物俱乐部告上法庭,索赔2万余元。日前,徐汇区法院对这起宠物纠纷作出判决,宠物俱乐部赔偿郑先生购犬款1800元、犬粮款200元,并退还训练费2000元。
   
       今年6月1日,郑先生夫妇将家养的一条14个月大的金毛犬“吉利”送去宠物俱乐部训练,本想学期45天后,能领回一条服从指令、聪明乖巧的宠物犬。然而,6月7日上午,郑太太接到了宠物俱乐部打来的电话称,遛狗途中“吉利”突然倒地挣扎,训练师正在通知兽医赶来抢救。郑太太急忙联系郑先生。没想到还没等郑先生夫妇赶到训练场,训练师就又打来电话告知“吉利”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
     
      昔日活蹦乱跳的“吉利”怎么会猝死?痛失爱犬的郑先生向宠物俱乐部提出交涉。经双方协定,宠物俱乐部允许郑先生从指定的犬场选购一条金毛公犬作为赔偿,费用由宠物俱乐部承担。但后来双方未能按约履行。今年8月,郑先生一纸诉状将宠物俱乐部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围绕两个焦点争执不下。
   
健康宠物为何猝死
   
      郑先生诉称,在送去俱乐部时,“吉利”还是活蹦乱跳的,饲养员在目测检查后也认可了“吉利”当时的健康状况。而“吉利”猝死后,宠物俱乐部并未提供死亡原因,也未作解剖,甚至拒绝返还训练费和犬粮款。在郑先生多次强烈要求下,俱乐部才由训练师代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承诺让郑先生到指定的犬舍购买一条公犬作为赔偿。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拒绝履行协议,不愿代为购买价值约2.5万元的金毛犬。
   
       宠物俱乐部辩称,根据训练记录记载,6月1日至6月7日,“吉利”的健康状况都是好的,其猝死实属意外,后经兽医解剖系胃破裂,因此俱乐部方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事后训练师与郑先生签订协议,则只是为了息事宁人,并未经过俱乐部认可。
   
是不是纯种金毛犬
   
      郑先生向法庭提供当时买入“吉利”时的两张收条,内容分别为:“今收到纯种金毛犬款贰万贰仟元整。”“郑从潘处购买一条纯种金毛犬,价格为2.5万元,潘于2008年7月19日收到郑2.5万元。”以此证明郑先生的“吉利”是纯种金毛犬,以及索赔2.5万元犬款的依据。
   
      而宠物俱乐部对原告郑先生出具的收条及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不能以此证明“吉利”是纯种金毛犬,即使赔偿也只能以非纯种金毛犬的市场价约1000元为基础。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训练合同》,故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在《训练合同》中对训练犬发生意外等情形的赔偿责任未作约定,但在原告犬因故死亡后,由俱乐部员工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可视为被告的职务行为。协议中,双方对训练犬因突发病情猝死已予确认,且被告承诺赔偿原告,因此被告理应对原告犬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款,应以原告送至被告处训练的同类犬种的价格予以赔偿。由于犬类属特殊商品,即使同类犬种,因血统、外形、犬龄等诸多因素而导致价格有较大差异。原告欲证明送至被告处的训练犬是纯种金毛犬,但仅提供了案外人出具的一份收条,法院难以支持原告以与他人协议的购犬价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训练合同中曾约定“开课预付费2000元、犬粮自带”,据此推定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培训费预付款及犬粮。现培训合同未履行完毕,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所交费用,对犬粮款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由法院酌情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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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20:52:51 | 只看该作者
:rolleyes: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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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23:24:13 | 只看该作者
相关法规不够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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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23:24:42 | 只看该作者
顶楼主:Smilies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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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4 20:13: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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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4 20:20: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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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4 20:21:4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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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4 20:39: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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