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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宠物狗被撞死狗主人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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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02:55: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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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消息辽宁省沈阳市一宠物狗横穿马路时葬身车轮,狗主人向车主索赔3000元,未能如愿。狗主人一怒将车主及为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认定,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狗被撞死时无人牵领且不在规定的出户时间,驳回狗主人的诉讼请求。  今年8月8日17时20分,沈阳市民马某驾车回家,不料途经皇姑区长江街时,与一只宠物小狗相撞。见自己的爱犬受伤躺在路上,主人赵某拦住了马某的轿车。大约半个小时后,小狗死亡。赵某于是激动地表示,狗是花1100元买的,养这么大,眼睁睁地看着它死了,车主得赔3000元。
  双方争执不下,均报了警。交警、民警和保险公司都来了。不过交警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民警则规劝双方协商解决。但车主和保险公司都拒绝赔偿。
  今年9月,赵某将马某及为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提出了3000元的赔偿请求。
  在庭审时,马某辩称,当时自己是在马路上正常行驶且速度不快,并没有发现狗在马路中间经过,轧狗并非故意所为。保险公司认为,此案已被交警确定为不属于交通事故,狗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理赔义务。
  法院认为,《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民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原告赵某的犬在过马路时不是携犬出户的规定时间,也没有束犬链由人牵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隐患。马某驾车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导致宠物犬与车相撞而死责任完全在赵某。
  此外,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是针对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承担的理赔责任,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故没有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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