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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帖中留联系方式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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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7-28 11: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555发表的所有言论只对事,绝不针对任何人

希望天哥理解

支持天哥:Smilies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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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8-4 17: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天津玉树犬业 的帖子

是指贴子里,不是指签名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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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8-4 17: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签名栏里只有斑竹有这特权留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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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8-4 18: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天津玉树犬业 的帖子

玉树你找禁啊,跟你说了是在论坛贴里会员与版主可以留联系方式,而不是签名栏!除了去自己空间,在论坛里你也没办法修改签名栏呀!
如果是属于你的理解问题,下次禁你ID将不会跟你做任何解释...

我再提醒你一下,论坛对任何发布的条例有最终解释权

这个规定只对会员与版主有效而不是对商家,你的用户名已经被定性为商家,所以贴子里你也不能留联系方式,否则将被当作广告删除或转移!

希望你能读懂以上这些解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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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8-4 18: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小人,后君子.

接受批评,和谐相处.

感谢你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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