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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常识] 重庆市民养犬政府掏钱免疫, 饲养犬只必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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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01: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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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倍受市民关注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终于正式出台。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该《办法》已于今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分区管理】


重点区一般区


由各区县划定


依照该《办法》,我市养犬实施分区管理。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城区划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政府划定并公布。


各区县政府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市政、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执法联动。


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没有作调整。该《办法》明确,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兽医、卫生、市政、工商、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犬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免疫免费】


犬只未经免疫


市民不得饲养


该《办法》明确,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但养犬人必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分区管理原则,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既然犬只都要免疫,那到什么地方去注射狂犬病疫苗呢?


该《办法》规定,兽医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定期组织动物诊疗机构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农村地区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并发放免疫证明。


兽医部门统一规定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及所用疫苗,由所在区县政府统筹解决费用。考虑到犬只免疫方面客观存在的问题,该《办法》规定由兽医部门统一规定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及所用疫苗费用都由政府来解决。


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重点管理区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犬只登记】


逾期不登记


犬只要收容


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


公安部门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养犬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养犬证(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有效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登记】


搬家或者送人


都得及时变更


养犬证如同狗狗的“身份证”。 养犬证(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部门申请补发。


养犬人如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持养犬证(犬牌)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二、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三、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四、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在送交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服务费】


按年缴纳服务费


收支情况要公布


该《办法》明确,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缴纳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残人员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称,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犬只管理、犬只狂犬病免疫等支出。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


不按该《办法》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由公安部门通知补缴等。


当然,今后给狗狗登记或缴费将十分方便。该《办法》规定,公安部门按照合法、高效、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养犬登记、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养殖交易】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并到公安部门备案


养狗来卖钱将不再那么随便了。


今后,狗狗养殖和经营将有了门槛。该《办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公安部门备案。


此外,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养殖、交易场所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商住楼以及其他人口密集区域等。


该《办法》规定,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向公安部门备案或者报备事项不实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该《办法》规定,伪造、变卖或者出具虚假免疫证明、养犬证(犬牌)的,由兽医部门、公安部门按职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投诉】


相关部门公布电话


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在该《办法》实施后,一些地方将可能禁止狗狗进入。


该《办法》规定,区县政府可以在重点管理区内规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志;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规定临时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志。


市政部门将做好对街巷占道销售犬只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工作,及时清理或者督促养犬人清理犬只排泄物。


该《办法》规定,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对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犬只将及时进行捕杀,并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


为减少狗狗伤人带来的医药费负担,该《办法》规定,有条件的养犬人,可以为所养犬只办理犬只相关责任保险。


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等。

[ 本帖最后由 っㄍiм希腊·媽﹥° 于 2007-11-24 01: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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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4 23: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Smilies17 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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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01: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呵呵:Smilies17
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18: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重庆的话,乡下的好象是有点那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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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9 10: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Smilies08
6#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0 17: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奧特'饅 于 2007-12-20 16:57 发表
支持下
谢谢っㄍiм希腊·媽﹥°



谢谢支持
7#
 楼主| 发表于 2008-1-3 00: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uanxxxx9999 于 2008-1-2 17:19 发表
希腊妈,没想到你还是这里的版主哈,顶一下



恩?认识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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