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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狗咬人"官司 犬主人要负责举证 [打印本页]

作者: 首席村妇    时间: 2010-2-16 18:16
标题: "狗咬人"官司 犬主人要负责举证
近一段时间,兰州市两级FA院判决了多起因狗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件,其中既有宠物犬伤人,也有引逗狼狗被咬伤的,甚至还出现了消费场所狗抓伤幼儿案。宠物狗伤人的事屡屡发生,对这些形形色色的“狗伤人”官司,FA院该如何判处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狗咬人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FA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实行举证倒置,由养犬人承担举证责任。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责任。其要免除自己责任,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而不能要求受害人或第三人举证。若是能够证明因受害人故意引起动物对其造成伤害的,动物饲养人则不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1 邻居家小狗咬伤孩子两上公堂讨来治疗费

  2008年7月的一天下午,12岁的小学生明明(化名)乘坐电梯回家时,被窜进电梯的一只小狗咬伤左腿,前后注射了5次狂犬疫苗,身体受损耽误了学业,还闹僵了邻里关系。明明的父亲和小狗的主人陈某争执不下两上公堂,明明的父亲提出包括4万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共4.9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最终,兰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小狗主人陈某应向明明赔偿治疗费、营养费、补习费、交通费等总计608元,误工费及精神损失抚慰金不予支持。

  案例2 酒店就餐小狗抓伤孩子经营者得赔偿相关费用

  2002年9月1日晚,6岁女孩李某随其母亲前往某大酒店就餐时,被同在酒店就餐的石某所携带的宠物狗抓咬,面部受伤。送医院后缝了10针,石某支付了费用。后李某因伤口感染再次入院,李某的母亲因陪护请假一个月,影响了其年终奖600元的发放。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03年4月,李某及其母亲将该酒店和石某告到FA院。后FA院一审判决,石某和酒店共同赔偿伤者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00余元。

  案例3 少年逗狗被咬伤自己承担三成责

  14岁的晓彤与大林系邻居,大林家养着一只狼狗。一天,晓彤与其表弟(6岁)在大林家墙外的石子堆上玩耍,并不时往大林家院子里以扔石子的方式引逗大狼狗。由于频繁挑逗,狼狗大声狂叫,并突然窜出,将晓彤咬伤。晓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085元。大林主动到医院交纳押金800元。虽经治疗但法医鉴定,晓彤的面部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晓彤的家人因此诉至FA院,要求大林赔偿各种损失35719元。FA院最终判决晓彤和大林各承担30%和70%的责任。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郭玉红

  嘉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和康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剑明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灵平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遭狗咬,有人以为跟狗是没法讲道理的,自认倒霉,忍气吞声。也有人颇具维权意识,诉诸FA院谋求赔偿。

  嘉宾:(赵和康)以上是几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伤赔偿案。有的饲主一般认为致人伤害的是动物,不是主人,所以不应由主人来承担责任。而受到伤害的人一般认为,只要被动物咬伤,动物的主人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谁让他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动物呢。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这两种认识都不正确。
作者: 菲宝妈妈    时间: 2010-4-10 01:54
DING:Smilies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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