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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狗确实残忍 但不要从虐狗发展到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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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9: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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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末,家住南京的一对夫妇因为嫌流浪犬吠扰民,用汽油焚烧了其住宅外的三只流浪狗,一只小狗被烧死,由于小区内其他住户奋力抢救,另外一只小狗和狗妈妈幸免,但仍被烧伤。事发后,知情人在网络上公布了烧狗夫妇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信息。   随着网络的无限放大及媒体的推波助澜,整个事件从虐狗向虐人恶性发展:对烧狗者的谩骂和恐吓越来越多,竟至出现“把她的孩子放在她面前烧给她看”的恶毒建议。烧狗夫妇的家门被黑漆喷上了“死”、“瘟”等大字,其本人及其工作单位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用法制观念分析事件本身,烧狗者和声讨者代表着两种不同的诉求:烧狗者的本意是希望有一个安宁的休息环境,而且流浪狗的潜在威胁远远大于有人负责的宠物狗,因为没有人为流浪狗注射狂犬病防疫针、没有人用狗链约束其攻击行为、被流浪狗咬伤也没有人会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等等。烧狗者夫妇希望获得远离流浪狗的生活,本是正常而又合理的诉求。而声讨者秉持的是爱护动物、关爱生命的理念,更拥有无可挑剔的正确。两个合理的诉求产生摩擦,尤其是双方都在用过激手段实现自己的诉求时,便升级为失去控制的恶性冲突。
  烧狗者完全可以向派出所的管片儿民警反映小区内流浪狗扰民的问题。警察连没办狗证的家养宠物狗都要处理,对于危险性更大的流浪狗不会置之不理。也可以自己动手将流浪狗轰走。
  无论如何,浇上汽油将狗活活烧死确实是残忍。对于猫狗等宠物,法律上仅将其视为一种“财产”或“物品”,如果将他人宠物狗烧死,就如同将他人汽车玻璃砸坏,要负法律责任。而流浪狗等于无主物,从目前纵火未造成较大损失上看,这对夫妇不用负法律责任,但存在严重的道德缺失。
  那些言论和行为过激的声讨者,用违法手段表达正义的诉求往往适得其反。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烧狗者的人格尊严遭到践踏时,也有权获得法律的保护。如果说网络上肆无忌惮的谩骂侮辱往往不了了之的话,现实生活中往人家门上喷涂“死”、“瘟”等字,则是一种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只能表达愤怒,而不会实现正义。
  关于此事件,网上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就是很多人不能容忍烧狗者为自己的行为辩解。首先烧狗者误读了声讨者的初衷:大家生气根本就不是心痛这条狗值多少钱,看重的是生命;其次,声讨者也误读了法治精神,无论多么恶劣的行为,都要允许辩解。连十恶不赦的罪犯都要尊重并维护其辩解的权利,为什么就不能听听烧狗者微弱的辩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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