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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狗引发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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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17: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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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的邻居养了一条萨摩耶犬,但这条狗经常跑出来吓唬人,郭先生要求公安局捕杀这条狗。公安局发现这条狗不能杀,因为它有证!郭先生一纸诉状将公安局告进徐汇区法院,要求公安局撤销养犬许可证,理由之一是邻居养犬未征得他的同意,也没有组织过听政。

    法院最终维持了本案养犬的合法性,但案了事未了,由本案引发的一些问题继续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中,申请养犬需要邻居签字同意,但邻居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因有关规定没有详细明确,使得类似争议一旦诉诸公堂,审判机构缺乏一定的操作性。

    邻家狗扰民状告公安局

    郭先生住在襄阳南路某小区的4楼,楼下住着钱先生,今年年初钱先生养了一条狗之后,郭先生经过3楼总觉得钱先生放狗恐吓他,以此取乐。按照郭先生的说法,这条狗很凶猛,是一条萨摩耶犬。为了自己的出入平安,郭先生要求钱先生把这条狗“处理”掉,但是钱先生拿出养犬许可证说,养这条狗是合法的。

    今年5月,郭先生向徐汇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8月,徐汇区政府作出维持公安局对钱先生的养犬许可申请作出的许可决定。郭先生将发放养犬许可证的公安局告进徐汇区法院,要求撤销涉案的养犬许可证,邻居钱先生被列入本案的第三人。

    “公安局没有按照上海市犬类准养证的申办条件和办证程序发放养犬许可证,也没有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征得利害关系人、也就是我的签字同意,组织我听证,因此,钱先生养犬违反法定程序。”郭先生在法庭上振振有辞。

    郭先生还在法庭上透露,钱先生一开始是无证养犬,后来冒用他人养犬许可证养犬。而这条萨摩耶犬属于非观赏犬,公安局行政许可权行使超越了《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的规定。

    警方发养犬证并无不当

    公安局称,向钱先生颁发养犬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钱先生与公安局都认为,公安局发放的养犬许可证与郭先生没有利害关系。

    经法庭调查,今年1月29日,钱先生向公安局提交饲养犬类申请表、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养犬许可。申请表邻居意见栏内有5位邻居签字同意,居委会、派出所在意见栏内均盖章同意。公安局受理后,经审核同意钱先生的养犬许可申请,并向钱先生颁发了《养犬许可证》。

    徐汇区法院认为,钱先生申请饲养的犬种为尖嘴,其居住的房屋属独户出入,居住面积符合《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并且根据要求第三人申请养犬也征得了周围邻居及相关部门的同意,公安局据此审核同意第三人的养犬申请,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郭先生败诉。

    养犬须经邻居同意相关法律尚没规定

    记者在采访本案过程中发现,尽管本案已经了结,但案了事未了。记者从徐汇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年来受理的因养犬引发的纠纷有增无减。就本案而言,法院根据案由,仅就公安局发放养犬许可证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审核,并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但是,对于原告方郭先生来说,狗扰民的问题依然存在,他如果要主张自己的权利,还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还有值得思考的地方,那就是申请养犬时需要在邻居意见栏内有邻居签字同意,但是业内人士指出,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邻居的范围到底是在一个小区内,还是在一栋楼内,或者在一个楼道内,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具有操作性。

    另外,公安局称,许可证是否该发放与原告郭先生没有利害关系,郭先生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而第三人也认为公安局发证与郭先生没有利害关系。由此引发出一些问题,如果邻居家养的狗确实影响了他人生活和出行,他人一旦主张自己的权利,该怎么打这场官司呢?

    上述问题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法,业内人士建议在今后的法规制定中予以完善。
发表于 2008-12-22 18: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郭死人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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