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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区禁止养犬规定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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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0: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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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2 23:13:05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行
  海口市区禁止养犬规定被删除
  
  
   本报讯 昨日下午,记者从海口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局获悉,新修改的《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行。新修改的办法共细化了13处。其中首次将乱吐槟榔和吐口香糖列入处罚范围。为方便读者进一步了解新办法,记者将两者作了一番对比。
  记者 韦能发
   江河湖泊排沟等水体保洁改由环卫部门负责
   现今办法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应依照港口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船上的垃圾、粪便。市区河道水面,由海口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清污保洁。
   新办法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应当依照港口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船上的垃圾、粪便。城市建成区的海域(包括滩涂)、江河、湖泊、排沟等水体的保洁,由海口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随地吐槟榔吐口香糖首次列入处罚范围
   现今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违反该规定,责令立即清扫,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规定: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槟榔、吐口香糖、便溺和乱扔烟火、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违反该规定,责令立即清扫,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海口市区禁止养犬
   规定
   现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区禁止养犬和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动物的,必须经公安、卫生防疫部门批准。违反该规定,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家禽家畜每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海口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民养犬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违反该规定,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家禽家畜每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
   家禽尸体按规定处理
   现今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家禽、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放入动物尸体收容器,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丢、乱放。违反该规定,对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规定: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放入动物尸体收集容器,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丢、乱放。违反该规定,对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坏卫生设施
   现今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必须经海口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实行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违反该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该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屠宰场所产生的粪便不再列入危险废物
   现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违反该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违反该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按规定给予处罚
   现今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下水道、沙井口、污水沟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有损坏或者堵塞,主管部门或者业权人必须及时修复或者疏浚。禁止任何单位和住户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违反该规定,责令清扫,限期修复和疏浚,并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规定:下水道、沙井口、污水沟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禁止任何单位和住户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污水沟等设施有损坏或者堵塞的,主管部门或者业权人必须及时修复和疏浚。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发表于 2008-4-23 10: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Smilies53 呃..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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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0: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本来就没有禁止养犬吧,只是限制加交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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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0: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该庆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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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0: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wub: :wub: :wub: :wub: :wub: :w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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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0: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Smilies18 :Smilies18 :Smilies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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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0: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喵喵 于 2008-4-23 10:37 发表
现在本来就没有禁止养犬吧,只是限制加交费管理~

是啊。而且交的费还用来捉狗狗的。
一想到要是给钱那些‘打狗队’用来残杀GG:Smilies18 :Smilies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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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0: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Smilies51 :Smilies51 :Smilies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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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9: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wub: :w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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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21: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Smilies18 :Smilies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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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23: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Smilies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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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15: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wub: :wub: :w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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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10: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Smilies52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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