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7-29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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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镇养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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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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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8月22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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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拉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