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7-2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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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养犬规定
黑龙江养犬规定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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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电 随着城市中养犬数量的急剧增长,狗伤人事件、小区内养狗扰民等影响卫生和行人安全的“狗患”问题引起广泛关注。记者今日从省政府获悉,近日黑龙江省重新修改发布了新的《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设立了犬类必须实行拴养、圈养,并严禁在集市上进行活犬交易等新规定,并对养犬、售犬进行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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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必须实行拴养-T2fV.mO5{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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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犬类管理规定对养犬实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工矿区、游览区、疗养区和港口、机场周围五公里之内区域禁止养犬。而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w)BD%FzA)`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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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则必须要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牌,并且所养的犬要实行拴养或圈养。如果管理部门发现未实行拴养、圈养的,则要对犬主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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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伤人要全额赔偿R3}0A'R QTjsT7T3I+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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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中小狗意外死亡,一般市民都草草扔掉处理。但新的犬类管理办法规定,凡被捕杀的狂犬及被狂犬咬伤致死动物的尸体一律深埋至地下两米或焚毁,严禁剥皮、出售、食用。而养犬单位或个人在按规定处理完死亡犬类的尸体后,必须要将犬牌缴还原发证单位,不得涂改、伪造、转让犬牌进行重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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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狗伤人频发的情况,新规定则要求,凡无证无牌犬、未按规定免疫的犬、散放犬、狂犬和患狂犬病的其他动物应一律捕杀。而单位和个人所养犬咬伤人畜的,则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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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活犬交易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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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的规定,今后我省将严禁在集市上进行活犬交易。而在市场上出售犬皮、犬肉的经营者,则要出示当地兽医单位的检疫证明,否则没收活犬、犬肉、犬皮及违法所得,并可对出售人和收购人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N;m|/R_3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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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规定中对倒卖狂犬病疫苗进行了禁止,疫苗要交卫生或畜牧部门处理,如果非法倒卖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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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xk8C4r,^8xuI
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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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以及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C-y@8D~!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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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市公安机关划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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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的特定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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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市对养犬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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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县(市)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的犬类管理工作。卫生、畜牧、城管、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O;L;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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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制度,一犬一证。未经登记、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5|:y@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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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允许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和体态标准,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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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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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S0B1i9K(UrF3]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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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门独户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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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